|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800000227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4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43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43号
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包**,性别:男,37岁,出生日期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05月13日早上08时许,美**的价值8**元的手机在塔城市**网吧内,行为人包**将其手机盗走,随后包**从网吧后门逃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包某以盗窃行政拘留七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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