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
| 发文机关: |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654201行罚决字[2023]6542012000204356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654201行罚决字[2023]6542012000204356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3年10月13日03时11分,马**驾驶号牌为新G9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塔城市伊宁路新电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贰佰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分行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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