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
| 发文机关: |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3〕148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3〕148号
当事人:塔城市大都汇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8A63Y53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文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9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聂挺、汤波对塔城市大都汇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抽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两种化妆品,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26日经局长同意批准立案,指派聂挺、 汤波调查处理此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2月2日当事人从塔城市零点商店购进的,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购进了4瓶,生产许可证号:皖G妆网备字2022002530、净含量:400克+50克、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2月3日、每瓶进价40元、销售价48元、销售出去1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购进了6瓶、净含量:400克、生产企业:广州市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使用到期时间:2025年11月19日、每瓶进价40元、销售价48元每瓶、销售了3瓶,共计货值金额48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查验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10日,提取了塔城市大都汇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证据二:2023年9月25日,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 2023年10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告〔2023〕148号),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改正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三章“计算方法和适用情形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5-违法行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裁量等级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载量基准,对塔城市祥汇食品便利超市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以罚款2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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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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