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
| 发文机关: | 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网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3〕136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3〕136号
当事人:塔城市印象图文印刷广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海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此案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塔城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发布医疗广告时发现,当事人制作塔城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局长批准立案,指派蒲秉雯、郭开滨同志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以1500元承接新疆飞瀚传媒有限公司策划的易拉宝医疗广告牌及灯箱、业务公示牌各一块的制作业务,其中易拉宝医疗广告牌的费用200元。制作的塔城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的医疗广告,内容为“塔城首届城市免单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福利总价值:5153元,1.皮肤检测1次,价值598元;2.面部风水美学设计1次,价值398元;3.唇部脱毛1次,价值399元;4.DPL光子嫩肤1次(需30元面膜费),价值780元;5.调Q全脸扫黄1次(需30元面膜费),价值780元;6.手术代金券1张,价值2000元;7.198元抢购价值396元医用面膜两盒(注:福利3-5三选一)。”2023年6月10日至18日新疆飞瀚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塔城市印象图文印刷广告部负责人支付了易拉宝广告牌、灯箱、业务公示牌制作费用1500元。当事人制作的塔城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的医疗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
(二)制作被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制作广告及广告费用200元的事实;
(三)提取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证明新疆飞瀚传媒有限公司向塔城市印象图文印刷广告部支付广告制作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本局予以采信,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告〔2023〕136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有相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属于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制作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200元,二、并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优米网官方下载苹果版app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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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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